一部「民族團結法」如何伸出台灣:北京從經濟施壓走向跨境法律戰
北京不是放下關稅與市場工具,改拿一本法律;它是在既有經濟壓力與懲獨規範上,再疊加民族認同、組織合規、網路治理與境外追責。這部新法尚無可核實的對台執法案例,卻已改變台灣人、企業與團體接觸中國時的風險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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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1條把對台交流與中華民族認同寫入法律,第45條把共同體要求送進企業與團體,第63條再宣示境外追責;但三條都不能被誤寫成已在海外自動執行的台灣人罪名。
- 北京沒有從經濟施壓轉身離開,而是在ECFA措施與2024年懲獨意見上,疊加一套民族認同、網路治理與境外追責框架。
- 台灣的有效回應是依人員、資產、資料與平台接點分級管理,提供旅行警示與個案援助,同時避免用未發生的案件製造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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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開始
七月二日,一名記者在北京的國台辦記者會上,把問題問得很具體。
中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前一天剛施行。台灣民眾若去中國旅遊,手機裡有討論台灣身分、政治認同或族群議題的內容,會不會被拘留?這部法律是不是新的跨境鎮壓工具?
國台辦的回答分成兩半。前一半說,台商、台胞來中國做生意、旅遊,完全不必有任何顧慮;後一半說,凡是從事分裂國家、破壞民族團結活動的「台獨分裂勢力」,都將依法懲治。[3]
這兩半之間,少了一條最重要的線:誰來定義什麼是「普通交流」,什麼又是「破壞民族團結」?一篇研究台灣認同的論文、一場宗教活動、一張社群貼文、一份企業內部教材,在哪裡越過邊界?記者會沒有回答,新法本身也沒有提供一份足以讓台灣人照表判斷的安全港。
這正是這部法律真正伸向台灣的方式。它不是一張能在台北街頭自動執行的逮捕令,至少目前不是;它更像一張邊界故意沒有完全畫清楚的風險地圖。當人、公司、資料或平台進入北京可以實際控制的場域,模糊就會產生力量。
而且,北京並不是放下關稅與市場,改拿一本法律。更準確的說法是:經濟施壓沒有退場,法律戰又疊了一層。
先把三件事拆開:法條寫什麼、政府怎麼說、我們能推論什麼
這場爭議最容易失真的地方,是把三種不同層次的話揉成一句。
第一層是法條明文。中國全國人大在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二日通過《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七月一日施行。全法把「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放進教育、媒體、網路、企業、社會組織、風險監測、法律責任與對台工作。[1]
第二層是官方解讀。北京把它說成民族工作領域的基礎性法律,是把中共民族理論轉成國家意志,並否認境外追責是長臂管轄。[4][15] 台灣行政院與陸委會則認為,它把對台政策從「反獨」推向「促統」,將台灣納入民族工作與跨境追責,可能迫使交流者自我審查。[2][6][7]
第三層才是合理推論:這些條文若與二〇二四年的懲獨意見、中國刑法、國安與網路規範結合,可能如何影響台灣人與組織?推論可以做,但必須附上條件,不能把「可能」寫成「已經」。
例如,行政院說新法使台灣人民承擔維護中國統一的義務,這是台灣政府的綜合評估,不是第十條的逐字內容。第十條真正寫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的義務。[1] 北京不承認台灣具有國家地位,確實讓台灣不能只靠這幾個字取得安全保證;但嚴謹的文章仍不能直接改寫法條,說它明文命令「所有台灣人」支持統一。
同樣地,這部法律也沒有把台灣人明文列成「少數民族」。它使用的是「台灣同胞」與「中華民族」的政治身分語言。這個差別不只是文字潔癖,而是判斷法律如何運作的起點。
第 21 條不是刑罰,卻把台灣認同寫進法律
全法與台灣最直接相連的是第二十一條。
它要求中國國家機關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推動融合發展,增進台灣同胞對中華民族的「歸屬感、認同感、榮譽感」,以及「兩岸同胞都是中國人、同屬中華民族」的認識。[1]
條文沒有說,台灣人若不同意就判幾年;也沒有在這一條建立一個名為「不認同中華民族罪」的犯罪。把它直接寫成刑法,會誇大法條。
但把它當成沒有牙齒的交流宣言,也太輕。
因為第二十一條不是孤立存在。第十六條把共同體意識貫穿教育;第十九條要求新聞媒體、出版與網路服務承擔宣傳責任;第二十條把要求送進家庭教育與未成年人工作。到了第四十四條,中華全國台灣同胞聯誼會等群團組織也被要求做好共同體工作。[1]
它改變的是交流的法律目的。兩岸的文化、教育、宗教、青年與商業交流,在這套法裡不再只是人與人的往來,也被賦予塑造「兩岸都是中國人」認同的國家任務。對北京而言,這是民族復興與國家統一的一部分;對不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台灣而言,則是把政治忠誠塞進交流秩序。
這不代表每一場交流都會被迫宣誓。比較可靠的判斷是:中國官方、受監管機構與合作方,未來更有法律依據要求活動內容、組織章程或宣傳口徑與共同體敘事一致。壓力未必先以刑事案件出現,更可能先以邀請取消、內容刪改、合作條件與自我審查出現。這是合理推論,不是已發生案件。
第 45 條把政治要求送進公司與團體
如果第二十一條處理台灣認同,第四十五條處理的就是組織。
它分成兩類要求:企業事業組織應把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融入業務培訓、文化建設等活動;行業協會、商會、學會與基金會等社會組織,則應把要求體現在行業自律規範、職業道德準則或組織章程中。[1]
這裡同樣要避免兩種極端解讀。
一種說法是,所有台灣公司從七月一日起都必須把「中華民族共同體」寫進員工手冊。這不對。中國立法不會因一張人大公報,就在台灣境內取得普遍執行力。
另一種說法是,台灣企業完全不必理會,因為這只是中國內法。這也忽略了跨境營運的現實:在中國設有子公司、工廠、辦事處或平台帳號的台商,與中國學校、協會、宗教或文化機構合作的台灣團體,都可能透過當地法人、許可、員工教育、網站內容與合作契約接到這項要求。
法律風險在這裡不是由護照單獨決定,而是由接點決定。公司在中國的資產越多,資料越依賴中國平台,重要主管赴中越頻繁,合作方越受官方監管,配合要求就越有槓桿。
第三十一條又把網路平台放進同一張網。服務提供者遇到被認定破壞民族團結的內容,須停止傳輸、刪除、留存紀錄並向主管機關報告。[1] 這代表一篇在台灣合法的文章,若透過中國平台、傳給中國員工或進入中國公司的內網,面臨的已不是單純市場偏好,而是平台與雇主的合規判斷。
不是「經濟牌失效」,而是工具一層一層加上去
標題裡的「從經濟施壓走向跨境法律戰」,很容易讓人想像北京換了武器:以前用關稅,現在改用法律。
真實情況不是替換,而是累積。
二〇二四年,中國分批中止部分 ECFA 產品的關稅減讓。中國商務部把措施說成台灣違反 ECFA、採取歧視性貿易限制後的反制;台灣陸委會則指中國在同年六月再擴及一百三十四項產品,是經濟脅迫。[8][9] 同年 WTO 對中國進行貿易政策檢討時,多個會員也對經濟脅迫及以政治目的採取經濟措施表示關切。[10]
六月二十一日,中國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安部與司法部又發布懲治「台獨頑固分子」二十二條意見。那份文件比今日的新法更直接地列出哪些對台政治行為可被視為分裂國家,並談到缺席審判、通緝、財產處置與嚴厲刑罰。[5]
這條時間線很重要,因為它阻止兩種錯誤。
第一,跨境法律戰不是二〇二六年七月才突然開始。北京早已使用刑事規範、名單、通緝語言與國安機制對台施壓。
第二,民族團結法也不是重複一份舊文件。懲獨意見的焦點是被北京定義為分裂國家的政治行為;新法則把教育、文化、宗教、媒體、企業、社會組織與境外個人,都放入更廣的「民族團結」與共同體框架。
經濟工具直接改變成本,刑事與國安工具威嚇特定對象,民族團結法則重新定義合規與忠誠的環境。三者可以同時運作:先用市場與許可要求組織配合,再用平台規則刪除內容,必要時以刑事或國安規範追責。法律不取代經濟,它替經濟壓力提供更多政治條件。
第 63 條有境外野心,但不是全球逮捕權
第六十三條是爭議最集中的一句話:境外組織、個人針對中國實施破壞民族團結、製造民族分裂等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1]
法條明文確實把境外組織與個人納入,而且沒有國籍限制。說它完全沒有域外指向,不符合文字。
但「中國主張可以追責」與「中國可以在全世界執行」仍是兩回事。
第六十三條沒有在同一條列出一個獨立罪名、構成要件、刑度、域外取證程序或引渡機制。第五十八條只說破壞民族團結者,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或犯罪的,再依法處罰。[1] 新法比較像一個接口,實際制裁仍要接回刑法、治安、國安、網路或其他規範。
中國司法部副部長胡衛列在國新辦記者會上否認這是「長臂管轄」,稱其是維護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的正當行為,也符合國際實踐。[15] 這是北京的官方辯護。台灣政府則稱它是長臂管轄與跨境鎮壓。[2][7] 這是台北的官方風險評估。
中立的法律判斷應再往前一步:國家常為境外危害主張刑事管轄,但管轄主張能否執行,取決於當事人位置、資產、資料、司法互助及他國是否承認。中國不能只靠第六十三條命令台灣警察在台北逮人,也不能要求所有外國法院自動承認它的判決。
可是,若當事人進入中國、香港或澳門,若公司資產與員工在中,若資料掌握在中國平台或合作方手上,執行障礙就會下降。跨境法律戰的現實力量,往往不在外國政府替北京抓人,而在北京能否控制旅行、資產、資料與市場准入。
因此,第六十三條不是全球逮捕權,卻也不是沒有意義的紙老虎。它增加的是一個政治與法律接口,讓北京可以把境外言論、組織與活動描述為對中國民族團結的危害,再視接點調用其他工具。
到目前為止,沒有新法對台案例
這一點必須單獨寫出來。
截至本文截稿,尚無可公開核實、明確以《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作為核心依據,對台灣個人、企業或團體拘捕、起訴、判刑、通緝或凍結資產的案件。新法七月一日才施行,用不到兩週的空白去推算未來執法頻率,證據不足。
過去中國以分裂國家罪處理台灣人士,或以二〇二四年二十二條意見點名「台獨頑固分子」,都可以證明北京已有對台法律工具,卻不能冒充新法案例。[5]
沒有案例不等於沒有風險。法律的寒蟬效應,本來就可能先於判決出現;企業取消邀請、平台刪文、研究者改題、參與者不敢赴中,都未必留下法院文號。但反過來說,風險也不能靠想像補完。文章若寫某個台灣旅客已因手機內容被新法拘留,卻拿不出姓名、日期與官方文件,就是虛構。
負責任的監測要等幾種可驗證訊號:中國執法或司法機關第一次在文書中引用本法;國台辦或其他部門第一次以本法點名特定台灣對象;平台、企業或團體第一次以第四十五或第三十一條要求台灣合作方改章程、刪內容;法院如何用第五十八條把它接上其他法律。
在這些訊號出現以前,最準確的句子是:法律風險已經被宣示,實際執法模式仍待證據。
兩個紅隊:一邊怕被誇大,一邊怕第一個案例來得太晚
替北京論述做最強辯護的一方會說,台灣政府把一部國內民族治理法包裝成全球追殺令。第十條只寫中國公民,第二十一條沒有刑罰,第六十三條也不能突破外國主權。各國國安法都有某種域外適用;若只要出現「境外」兩字就叫長臂管轄,法律分析會退化成陣營標籤。
這一隊還會提醒:聯合國特別程序、國際特赦組織與法學分析對新法的主要批評,集中在維吾爾人、藏人、蒙古人等群體的語言、宗教、教育與文化自主遭到同化。[11][12][13] 這些材料能揭示治理邏輯,卻不能直接當成台灣人的受害案例。台灣若以風險為名全面阻斷交流,也可能擴張政府管制,讓所有普通往來都被安全化。
這些提醒成立。
但另一支紅隊會反問:若只是一部純國內法,為何第二十一條特別寫台灣同胞,第六十三條又特別寫境外組織與個人?若沒有獨立刑度就沒有威力,為何第五十八條要把責任接回其他法律?中國已有懲獨意見與國安刑法,框架法的功能本來就不必從零創造每一項處罰。
這一隊更在意的是「第一個案例問題」。如果台灣等到第一個人被拘留、第一家公司被迫交資料,才承認條文具有風險,代價由個人承擔。法律不確定性本身就能改變行為,尤其當中國把政治界線留給執法與黨政機關解釋。
這些提醒也成立。
中立的收斂不是兩邊各退一半,而是分開回答兩個問題:中國能不能在台灣境內直接執行?通常不能,除非台灣自己的制度配合。中國能不能對與其人員、資產、資料、平台有接點的台灣對象施壓?可以,而且接點越多,槓桿越強。
人權爭議告訴台灣的,不是「已經輪到你」
聯合國特別程序在四月致函中國,從少數民族、文化權、教育、言論、集會與宗教自由等面向,對新法可能將同化措施制度化提出疑慮。國際特赦組織與美國外交關係協會的分析,也指向國家通用語言、共同體教育與弱化民族自治的趨勢。[11][12][13]
這些批評首先關乎中國境內長期承受高壓治理的藏人、維吾爾人、蒙古人及其他群體。把他們的遭遇只當成台灣風險的比喻,既不尊重受害者,也會混淆法律事實。
但治理邏輯具有比較價值。新法不是只禁止暴力分裂,它把語言、教育、家庭、媒體、宗教、文化與企業都視為共同體建設場域。當同一邏輯被第二十一條帶入對台政策,台灣面對的就不只是領土統一主張,而是「什麼身分、什麼語言、什麼歷史敘事才被視為合法交流」的問題。
歐洲議會代表團在與中國恢復議會交流時,也對這部法表達關切。[14] 國際化的重點不應是要求外國照單全收台灣政府每一個形容詞,而是把可驗證問題說清楚:條文是否符合明確性與比例原則?境外對象是否有救濟?平台與企業被要求做什麼?何種言論被刪除或成案?
台灣若能把證據做得比口號細,才有可能讓跨境鎮壓議題從兩岸政治爭吵,進入國際人權與法治合作。
台灣的回應,不該只有「不要去」
行政院提出五類因應:提升識讀與公務員教育、強化兩岸交流審查、完善防範與反制、提供受害者協助,以及與理念相近國家合作。[2] 方向完整,執行時仍要避免把風險管理做成無差別封鎖。
對國家而言,第一件事不是再發一份只有「提高警覺」的新聞稿,而是公布逐條法律矩陣。哪些是法條,哪些是北京解釋,哪些是台灣推論,哪些已有案件,應持續更新。旅行警示也要分級:一般旅遊、學術研究、媒體採訪、宗教活動、政治倡議與被北京點名者,不應只收到同一句警告。若發生留置、要求交出裝置或政治表態,家屬、企業與政府該聯絡誰,必須事先可用。
對產業與社會中介而言,公協會、學校、宗教與文化團體要盤點四種接點:人員是否赴中港澳,資產與法人是否在中,資料由誰控制,活動與內容依賴哪個平台。它們需要契約條款、事件通報與法律支援,不需要替會員建立政治忠誠名冊。
對中小企業而言,最實用的不是聘一支昂貴的地緣政治團隊,而是一頁紅旗表:赴中裝置是否存有不必要的人員資料?當地合作方是否要求加入政治性承諾?關鍵帳號與備份是否全部放在單一中國平台?員工若被留置或臨時約談,誰是二十四小時聯絡人?在中子公司是否能在不牽連台灣母公司資料的情況下持續營運?
這些措施不是因為每一名台商都會被抓,而是因為低機率、高損害事件需要預案。也不是要求企業自我審查,而是讓它知道何時應拒絕、隔離資料、調整旅行或退出合作。
真正的轉變,是法律開始定義「你應該是誰」
經濟施壓處理的是價格。北京取消關稅減讓,企業可以估算成本、換市場、調供應鏈。傳統刑事威嚇處理的是被點名者:誰被列為「台獨頑固分子」,誰就承受旅行、資產與名譽風險。
民族團結法往前跨了一步。它不只問你做了什麼,也試圖規定交流、教育、企業與組織應該培養哪一種認同。第二十一條說台灣同胞應增加對中華民族的歸屬、認同與榮譽;第四十五條要求組織把共同體意識融入制度;第六十三條則保留追究境外行為的入口。[1]
這就是跨境法律戰最值得警惕、也最容易被誇大的地方。
它值得警惕,因為身分與思想的邊界比關稅稅則模糊,組織為了市場與人員安全,可能在沒有法院命令前就先自我審查。
它容易被誇大,因為北京的法律宣示不會自動穿透台灣主權,也因為我們還沒有新法的對台案件,可以證明它會以何種速度、頻率與刑度落地。
成熟的台灣回應,不能在「完全沒事」與「全球追殺」之間二選一。它要把風險放回可觀察的接點:誰進入中國可控制的空間,什麼資產留在那裡,哪些資料經過哪些平台,哪個合作方可能被要求配合。接著用公開法律分析、分級警示、企業預案、個案援助與國際證據合作,逐一降低脆弱性。
北京真正想擴張的,不只是一條法的管轄半徑,而是「誰有權定義台灣人是誰」的政治半徑。
台灣不必替它誇大權力,也不能替自己假裝那條半徑不存在。
資料來源
- 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全文
- 行政院 — 陸委會報告新法對台影響與五項因應
- 中國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 — 2026 年 7 月 2 日例行新聞發布會
- 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 新法政策說明記者會
- 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 懲治「台獨頑固分子」二十二條意見
- 大陸委員會 — 新法是統一法律工具的評估
- 大陸委員會轉外交部聲明 — 對長臂管轄與跨境鎮壓的法律疑慮
- 大陸委員會 — 中國中止 134 項 ECFA 產品關稅減讓之回應
- 中國商務部 — 中止部分 ECFA 產品關稅減讓說明
- 世界貿易組織 — 2024 年中國貿易政策檢討主席結語
-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 — 特別程序 CHN 5/2026 聯合函
- 國際特赦組織 — 新法與少數民族同化風險評估
- 美國外交關係協會 — 從民族自治到同化的法學分析
- 歐盟對外事務部 — 歐洲議會代表團對新法表達關切
- 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 司法部副部長否認第 63 條屬長臂管轄

